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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的通知(齐政规〔2026〕5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28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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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意义

2020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推进城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污染防治,落实精细化管理,实施严管严控,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据此对《通告》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二、综合整治措施”中的“(七)严格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修改为“(七)严格管控减排措施落实”。并增加以下内容:“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的通知(齐政规〔2026〕5号)政策解读

文件地址:/qqhe/c100135/202608/c02_6391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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