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2021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旨在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浏园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据此对《应急预案》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将“1.2.1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条款内容修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1.2.2相关预案”条款内容修改为:
(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4)《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三)将“1.5事件分级”条款内容修改为: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事项不变。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6〕5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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