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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6〕2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27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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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意义

  我市于2023年印发实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35号),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非法猎捕行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现行通告虽已列举多类禁猎工具和方式,但未将毒药、爆炸物、无人机等相关禁猎工具和方式纳入禁管范围,已无法适应当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有据可依、规范开展,补齐制度短板,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将“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列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知》(〔2025-1887)。

  三、主要内容

  该《通告》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35号)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禁猎工具的范围。增加“毒药、爆炸物、雷管、排铳、粘网、捕笼(包括但不限于滚笼、拍笼、踏笼、猎笼等)、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窖捕装置、水淹设备、猎套(钢丝套、绳套、尼龙套等)、猎夹(铁铗、兽夹、弹簧夹等)、涂剂粘捕等伤害野生动物的工具,禁止使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等新型伤害野生动物的工具”的表述,将上述工具纳入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

  (二)修改禁猎方式。增加“禁止使用无人机等新型破坏野生动物的工具猎捕”的表述,将上述行为纳入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方式。

  (三)增加有效期。在《通告》第七条明确了文件有效期为5年。同时原《通告》(齐政规〔20235号)废止。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6〕2号)政策解读

  文件地址:/qqhe/c100135/202607/c02_6332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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