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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5-27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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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遏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信访局、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的暂行规定》(齐市监联发〔2025〕6号)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形成了《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规定》修订过程中,已完成专家论证、部门征求意见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

部门征求意见:6个市级部门及16个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8条,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共识。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3月26日至4月27日通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合法性审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五章十五条,主要调整如下:

主要内容名称及核心概念调整 “恶意投诉举报”统一修改为“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表述保持一致,法律概念更严谨。

识别特征与考量因素删除原规定中缺乏上位法依据的绝对化认定标准,重构为“行为识别特征”和“综合考量因素”,强调审慎原则和综合判断。

处置程序与措施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依法采取不予受理、终止调解、审慎适用举报奖励等措施。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置协调机制,将“联合惩戒机制”调整为“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设立“投诉举报异常信息内部提示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有效期及文本规范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废止原规定,执行“三统一”管理要求。

四、《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

《规定》明确,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正常市场监督管理秩序为目的,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需要重点核查

  《规定》列出9类重点核查特征:短期内进行大量、重复投诉举报,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频次、用途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专业化,频繁以索赔、举报相要挟;通过夹带、掉包、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虚构争议或违法线索;已获得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重复索赔等。

(三)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如何处理

经综合判断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相关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相关举报审慎适用举报奖励;将相关行为信息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处理同类诉求的综合考量因素;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如何保障正常消费者维权

《规定》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应当严格区分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的正常维权行为,以及社会公众依法进行的监督行为,确保不误伤正当维权。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新增行政处罚:《规定》未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设置独立的行政处罚,所有处置措施均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合法合规。内部提示机制不是信用惩戒:建立的“投诉举报异常信息内部提示机制”仅供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工作参考,不作为实体处理的唯一或主要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构成对相关人员的信用惩戒。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不适用本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依法举报本单位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关于滥用投诉举报行为的处置措施。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的暂行规定》(齐市监联发〔2025〕6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452-2457724(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文件地址:/qqhe/c100137/202605/c02_624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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