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旨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同时,当前公众对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规范化管理回应社会关切。
(二)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
(一)明确划分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范围,包括: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公共人防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公共数据资源;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河湖水库资源、旅游资源;充电桩等。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城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应领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关工作。
(三)明确公共资源项目有偿使用的管理和审批等要求。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可行性评估、价值评估、交易方式有关要求;合同签定和上缴有偿使用收入等有关要求。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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