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发〔202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服务型政府网站建设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号),结合我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行保障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以下简称国办考核指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号,以下简称省办网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包括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协调和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利企便民、集约共享、分级分类、安全高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按照市级统筹管理,县(市)区分级保障的原则。县(市)区门户网站部署在市级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可由主办单位指定内设机构或是委托外部其他专门机构承担,也可以二者结合形式承担;协同监管单位是网信、编办、通信、公安等部门。
第六条 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负责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主办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工作,确保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专门制度管理。
市级承办单位负责市级平台技术支撑、安全保障、功能设计等。负责网站的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县(市)区级承办单位负责网站的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协同监管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和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开办关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办、关停程序严格按照省办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县(市)区政府应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县级政府部门通过本级或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政府网站名称、域名、页面设计、功能等必须符合国办考核指标、省办网站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章 信息内容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政策解读、统计数据等。
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提供所分工栏目要求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杜绝出现空白栏目,暂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正在改版中”“正在升级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
第十条 县(市)区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及时更新所负责栏目信息内容,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
责任单位分工调整,要及时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表》(详见附件2),确保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开展顺利。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政府网站发布:
1.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2.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3.危及社会稳定类信息;
4.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5.商业广告或商业广告页面链接;
6.未经测绘地信部门批准使用的地图;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按照省办网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民互动:按照省办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办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信息的持续更新维护。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为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严格规范信息采、编、发程序,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内容公开严格层层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信息审核过程必须全程留痕。
第十七条 向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审核同意并填报《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审查表》(详见附件1)报市政府办公室。在审核内容上,必须对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图片、舆情等方面情况全面把关。同时,要建立健全删除或修改已发布信息的相关流程。
第十八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辑和发布省、市政府领导信息,确需发布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六章 集约化平台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参照省办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有调整,要及时提交《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联系表》(详见附件3),确保本级网站安全预警响应及时、安全防护工作落实落靠。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办考核指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内容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绩效考评范围,作为评分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每季度对本地网站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1.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2.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信息发布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
4.不利于政府网站维护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常态化监测、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或者制定本地区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齐政办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审查表
2.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表
3.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联系表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