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401-616780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城区露天市场(摊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齐城规〔2026〕2号
  • 2026-03-25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城区露天市场(摊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1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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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城规〔2026〕2号

各县(市)区城管部门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露天市场(摊区)和店外烧烤经营活动,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提升城市烟火气的同时,推动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城市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治理能力,现将《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城区露天市场(摊区)管理的指导意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三份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城区露天市场(摊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规范露天市场(摊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安全、美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烟火气的需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设置条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居住区分布、公共空间状况、交通流量及居民实际需求等因素,根据需要科学划定适宜区域用于设置露天市场(摊区)。

(二)不实施封道经营的马路市场(摊区),不宜占用机动车道设置,保留不少于一米宽度的人行通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区。

(四)露天市场(摊区)的设置须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管理规范 

露天市场(摊区)按照是否收取摊位费,分为市场化运营和公益性两类。

(一)市场化运营的露天市场(摊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佩戴统一标识,负责维护经营秩序,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露天市场(摊区)相关监管工作。

2.场地应实施硬化处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摊位,划定消防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设立满足需求的公共厕所,具备条件的应安装上下水设施。

3.建立经营区域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及垃圾收集设施,确保责任区内环境整洁,做到闭市后场地干净、无遗留垃圾。

4.实行分区管理,标识清晰,摊位划定明确,商品摆放整齐,经营秩序井然。

5.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露天市场(摊区)名称、经营区域、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管理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等。

6.经营业户应当在指定摊位经营,不得随意移位、私自扩大经营面积、擅自更改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摊位或占用他人摊位,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方式招揽顾客。

7.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益性露天市场(摊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1.做到摊位整齐、商品摆放有序、管理规范。

2.确保市场(摊区)内部交通顺畅,经营车辆按规定停放。

3.保持市场(摊区)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4.具备条件的公益性露天市场(摊区),可参照市场化运营市场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市露天市场(摊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一)健全露天市场准入、日常监督与退出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对外发包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开招标。

(二)监督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按时开市、闭市,确保经营者在划定区域内规范经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落实市容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责任。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地设置露天市场(摊区)。

(二)为确保安全,六级风及以上天气时,露天市场(摊区)应当停止明火操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管理规定


为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管理,提升市容环境品质与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烧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外摆条件

(一)外摆区域范围

除部分主要道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外摆的区域外,其余道路沿街餐饮门店可申请店外烧烤外摆经营。具体禁止设置外摆的主要道路范围由属地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主体与场地要求

1.申请主体为沿街餐饮门店经营者。

2.外摆经营场地应当位于其门店“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绿地及公共收费停车泊位。设置外摆摊位后,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确保行人安全顺畅通行。

(三)烧烤棚(伞)设置要求

1.鼓励具备条件、位置独立或不相连的经营者采用景观伞模式;连片、成规模、场地宽阔的经营者可采用遮阳棚模式,样式、高度、颜色应统一美观、整齐协调。

2.烧烤棚(伞)外观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完好。棚体四周不宜使用黑网等影响市容的材料遮挡。棚(伞)上可以设置暖色调彩灯、亮化字体和商户标识(Logo),以提升夜景亮化效果。

二、备案程序

(一)沿街餐饮门店经营者经营烧烤外摆的,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属地城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上门服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外摆条件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店外烧烤文明经营告知书》,划定经营区域,测量占地面积,同时收集以下备案材料:沿街餐饮门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烧烤外摆平面图、经营场地实景照片及经营承诺书等。

(三)属地城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应建立店外烧烤经营档案。

三、经营规定

(一)外摆摊位经营期限原则上为每年5月15日至9月15日,营业时间限定为10:00—23:00。摊位应当严格按划定区域设置,不得擅自移位或超范围经营。

(二)烤串炉具、加工台灶等烹饪设备应当置于室内,不得在店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烧烤加工作业。经营店外烧烤的沿街餐饮门店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高强光照明等方式招徕顾客,避免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四)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卫生。桌椅下面铺设防油毯地板革、油布等(覆盖桌椅摆放范围)。每张桌子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经营区域及周边应及时清扫,确保地面、绿地无油污、无垃圾。

(五)倡导市民文明就餐,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不噪音扰民、不乱扔垃圾、不破坏绿地、不袒胸露背、不随地便溺。店外烧烤经营应当对顾客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四、监督管理

店外烧烤经营期间,中心城区各级城管部门对烧烤外摆摊位实施延时管理。属地政府组织建立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对于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经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规排放油烟、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息以及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相关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齐齐哈尔市门前四包责任制


为构建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的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内沿街单位及个体业户。

二、责任区范围

横向: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

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护栏)的墙基至道路路边石的之间区域;

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同一责任区内有两个以上沿街单位、个体业户的,应当共同承担门前四包责任。

三、责任义务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清洁,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二)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不乱张贴、乱扯线、乱堆放、乱摆摊、乱搭棚、乱挂匾。发现责任区内井盖、步道砖、垃圾箱等市政设施破损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包绿化。保持责任区绿化景观完整,不破坏树木花草,不擅自挖掘、占用绿地,不在树木上私拉乱挂,钉栓刻划,不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四)包清雪。按照“以雪为令、即下即清”的原则,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并将积雪堆放至路边石以下,不得向绿地、花坛或者生活垃圾容器中倾倒积雪。

沿街单位、个体业户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义务,对违反门前四包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城管等执法部门举报。对拒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单位(人),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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