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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7届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适宜执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国有资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和适宜执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等有偿使用;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城市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有偿使用;
(六)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政府所有的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公共数据);
(七)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河湖水库资源、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空域、水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
(二)市发改委。负责《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充电桩建设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转运、回收、处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市国动办。负责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地下人防设施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部门依法配建的地下人防设施由各承建部门负责)。
(六)市水务局。负责河湖水库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市数据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市级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将拟开展市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受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规范辖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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