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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的通知
齐政规〔2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齐政规〔2020〕11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二、综合整治措施”中的“(七)严格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修改为“(七)严格管控减排措施落实”。并增加以下内容:“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其他事项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的通知(齐政规〔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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