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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区重点区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齐政规〔2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区重点区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齐政规〔2019〕11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四条中的“生态环境等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区重点区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其他事项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区重点区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齐政规〔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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