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拟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起草、拟定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指标及考核目标并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四)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对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特大事故的应急求援等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中介组织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行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省际、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