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二)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和其它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做好军粮、灾民口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突发事件粮食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五)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及办理全社会粮食资格许可、粮食市场监管及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六)负责食盐市场的监管工作,确保合格碘盐的市场供给。
(七)会同发改委、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供求市场的监测分析。
(八)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
(九)承办市政府及省粮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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