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气预报、警报公开内容
1、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报务水平。
3、禁止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气象探测环境公开内容
1、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4、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远;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天气雷达站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遮挡,附近不应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三)人工影响天气公开内容
1、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
2、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
(四)防雷检测公开内容
1、从事防雷检测,要出示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授权书》、省物价局颁发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黑价行字发[2000]260号)、《雷电防护设施检测证》。
2、 从事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授权书》,执行专业防雷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3、 从事防雷装置验收,具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委托书》,执行专业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五)施放气球公开内容
1、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人员须经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
2、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三、公开事项及程序
(一)天气预报、警报的发布
通过传播天气预报、警报获得收益,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审批依据:《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人员和设备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由省级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和组织年检。
审批依据:《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质量监督、验收项目
1、审核依据:中国气象令第三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审核条件:具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授权书》、《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授权书》、《防雷装置验收委托书》
3、审核程序:图纸报审--市防雷办审批
4、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五)施放气球资格审批
1、审批依据:《通用航空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令第五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审批条件: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
3、审批程序:施放申请——市施放气球(飞行器)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
4、审批时间: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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