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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网 - 所有部门 - 政府部门 - 气象局
本部门信息更新日期: 2007-05-29  信息维护联系电话: 2713955  联系人: 袁长焕
部门职能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业务;负责制作发布全市长、中、短期、短时公众天气象预报和“两性”天气预报;负责研究、引进天气预报方法及大气紫外线辐射等生活指数方法的制作发布;负责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五)负责整编、保管、使用气象科技档案;对市区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负责依法规范、监督各种传媒气象信息的使用;负责市区气象警报广播的节目编制和气象手机短信、气象“121”答询系统的制作;负责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负责电视天气预报广告业务和施放气球管理。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七)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八)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担黑龙江省气象局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市气象局机关共设计5个科(室):办公室、业务科技科(人影办)、人事教育科(党办)、计划财务审计科(财务结算中心)、政策法规科(防雷办)。另设5个直属事业单位:气象台、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专业气象台)、气象技术装备中心(防雷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齐齐哈尔国家基本气象站。

领导班子
胡连生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党组班子建设、县局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的指导实施、科技服务及科技产业的整体规划、精神文明、气象文化建设的发展规划;
高金辉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计划财务与审计科、政策法规科、后勤服务中心、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防雷中心;
张松生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机关总支、老干部、精神文明、工青妇;
    李治民局长助理(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业务科技科、市气象台、气象装备中心、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学会。

政务公开
(一)天气预报、警报公开内容
    1、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报务水平。
    3、禁止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气象探测环境公开内容
    1、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4、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远;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天气雷达站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遮挡,附近不应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三)人工影响天气公开内容
    1、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
    2、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
   (四)防雷检测公开内容
    1、从事防雷检测,要出示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授权书》、省物价局颁发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黑价行字发[2000]260号)、《雷电防护设施检测证》。
    2、 从事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授权书》,执行专业防雷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3、 从事防雷装置验收,具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委托书》,执行专业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五)施放气球公开内容
    1、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人员须经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
    2、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三、公开事项及程序
    (一)天气预报、警报的发布
    通过传播天气预报、警报获得收益,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审批依据:《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人员和设备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由省级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和组织年检。
     审批依据:《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质量监督、验收项目
     1、审核依据:中国气象令第三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审核条件:具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授权书》、《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授权书》、《防雷装置验收委托书》
     3、审核程序:图纸报审--市防雷办审批
     4、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五)施放气球资格审批
     1、审批依据:《通用航空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令第五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审批条件: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
     3、审批程序:施放申请——市施放气球(飞行器)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
     4、审批时间: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齐齐哈尔市气象局党组纪检组、办公室
   监督人:张松生、袁长焕
   监督电话:2713863 、2713955
   办公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68号
   邮编: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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