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监督实施。
2、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组织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中药材生产和医疗单位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对药品、中药饮片、药用包装材料、医用氧生产企业及医院制剂室开办资格进行初审。
5、依法整顿、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6、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责任人。
7、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8、负责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初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审批,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的有关规定。
9、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医药产业政策。
10、负责齐齐哈尔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11、领导和管理市(地)以下食品监督管理机构。
12、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