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参与制订地方性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和其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对全市民族、宗教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研究,提出可供市政府参考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有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三)协调、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对公民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
(四)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改革等工作,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平等,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登记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协助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法制教育;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稳定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协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宗教自养。
(八)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负责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参观、考察;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上层人士赴国内先进地区参观、考察事宜。
(九)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信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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