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全市相应的政策、规划,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信息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发展信息产业规划、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监督。
(四)、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按国家和省信息产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实行统筹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服务业、软件业、信息系统集成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证制度。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地方信息服务资费政策。
(九)、负责统一协调保障全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十)、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积极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业化水准,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管理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再建项目。
(十一)、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对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立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监理。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指导县(市)区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技术引进、合资合作;代表市政府参加有关国内外组织签订市级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理市内外相关事宜。
(十四)、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指导直属单位改革。
(十五)、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