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编制本地区质量发展规划。负责质量兴市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助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管理全市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调解质量纠纷,负责质量申诉处理工作。协助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与监测工作。
5、管理全市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指导企业计量工作。
6、综合管理全市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7、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组织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8、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