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国家、省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测、城市规划设计、城建档案、城市雕塑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和以上规划的依法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立面装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办理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乡规划、城市勘测、城市雕塑行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城市勘测、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的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人才发展。
(七)对县(市)的城乡规划、城市测绘、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