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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网 - 所有部门 - 政府部门 - 规划局
本部门信息更新日期: 2008-10-30  信息维护联系电话: 2796701  联系人: 于红
部门职能
    (一)执行国家、省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测、城市规划设计、城建档案、城市雕塑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和以上规划的依法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立面装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办理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乡规划、城市勘测、城市雕塑行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城市勘测、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的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人才发展。
    (七)对县(市)的城乡规划、城市测绘、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电话2796701  2796766)
    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情况综合、公文处理、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保密、督办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和议案;负责局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 建设工程管理处(电话2796708  2796710)
    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立面装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办理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 规划管理科(电话2796712)
    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和以上规划的依法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城市雕塑、城建档案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四、 法规监察科(电话2796706)
    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跟踪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呈报、处理;负责村镇规划工作。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委托给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稽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查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出现的违法建设的职能委托给各区城管大队负责。
    五、 人事教育科(电话2796713)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劳资管理工作;负责纪检、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学会、协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纪检组: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电话2796711)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六、 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科(电话2796704)
    负责市政工程管线审批及验收。
    七、 测绘市场管理处(电话2796709)
    负责测绘市场的管理,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量标志的保护、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公开销售和展示的地图监督检查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及管理工作;负责测绘任务的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测量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测量业务的检查、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认定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测量市场管理,指导和具体管理当地规划测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八、 城市规划稽查管理办公室(电话2796621)
    受市局委托负责市局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九、 城建档案馆(电话2719155)
    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 各区规划处
    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的审批;负责辖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临时建设项目和集体土地非住宅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工作;参与集体土地非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龙沙区规划处:2832152
    建华区规划处:8060366  
    铁锋区规划处:2530255
    富拉尔基区规划处:6885430
    昂昂溪区规划处:6326575
    碾子山区规划处:6678787
    梅里斯区规划处:6561779


领导班子
    1、齐齐哈尔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白旭东
    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6700室
    办公电话:2793636
    2、齐齐哈尔市规划局副局长(调研员):王舒杨
    分管规划科
    办公地点: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6703室
    办公电话:2796703
    3、齐齐哈尔市规划局副局长:赵源江
    分管建设工程管理处、法规监察科、测绘市场管理处
    办公地点: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6705室
    办公电话:2796705
    4、齐齐哈尔市规划局纪检组长:李景魁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管人教科、机关党委
    办公地点: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6707室
    办公电话:2796707
    


政务公开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或个人非住宅建设项目,如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验收合格通知单》、《验收合格证》等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北市区建设项目申请人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规划局设在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1号政务大厅的窗口提交,办理相关书证所需材料齐全的由窗口转交给相关科室进行办理,办理完毕后送到窗口,由窗口负责发放给申报人。南市区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规划处办理。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项目由各区规划处受理。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关事宜
    (一)、所需提供必备材料
    1、以下有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
    (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城市现状地形图(1:1000);
    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法定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建设资金法定证明(省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时限及办理部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由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批。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一)所需提供必备材料:
    1、以下有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
    (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立项文件;
    (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
    (3)、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
    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
    (2)、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
    (3)、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局工作联系单)。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2复印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需要)。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是7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一) 所需提供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3、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市政)测量图、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审查通过的立面效果图(8寸彩色照片);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2;
    7、具体单项建筑的规划附图(5份)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相关事宜
    (一)、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申请书》
    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验收的时限  
    在接到必备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从受理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五、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
    我局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由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对我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跟踪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处罚,我局委托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稽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未经审批私建、乱建的建设工程的处罚,我局委托各区的城管大队负责。
    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7%的罚款。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1)、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2)、未领取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而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
    4)、各类建筑工程建成验收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个人建房完工之后,不按规定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验收的。
    3、新建、扩建较大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公共停车场和集散地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和集散地。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2-3倍的罚款。
    4、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改变外装修影响市容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改变外装修后,对市容有影响,但可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5、在住宅小区内修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
    六、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批须知
    (一)、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经市规划局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选址的建设项目可向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领取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
    1、规划用地范围;
    2、拟建建筑的使用性质(包括可兼容性质)、规模及高度;
    3、主要交通入口方向及其他要求;
    4、绿地率、容积率、市政及其它要求。
    建设单位领取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1:500——1:1000现状图。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所需材料
    1、 现状分析图;
    2、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重点地段三个以上不同方案,其它地段两个以上方案);
    3、规划方案分析图(根据据体情况自定);
    (1)、功能分析图;
    (2)、交通分析图;
    (3)、景观分析图;
    (4)、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4、规划设计方案说明书。
    (三)、报批规划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状分析图;
    2、规划总平面图;
    3、管线综合规划图;
    4、竖向规划及定位图;
    5、规划设计说明书。
    (四)、申请修改规划相关须知
规划设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因情况变化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修改规划:
    1、修改规划申请书(说明修改理由);
    2、原批准的规划设计图;
    3、拟修改方案示意图。
具备以上条件的修改规划项目报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经局务会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查,同意的按会议意见下发《规划设计审查修改意见单》,并按规划设计审查和审批的要求进行。经修改后的规划图必须与原规划图的范围一致,原规划设计同时作废并回收。仅涉及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经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原规划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变更单报市规划局批准。
    七、齐齐哈尔市规划与建筑艺术委员会审查项目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临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审查和审定。市中心城区不临主次干道、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由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处审定。南市区不临主、次干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由区规划管理处审定。
    (二)、受理必备材料
    1、主要立面渲染图(申报单体建筑不少于三个方案,成片建筑申报的应有代表不同形体、不同功能建筑的立面渲染图每种不少于三个方案,以上均须注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方案编号等,并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规格不少于70cm×50cm);
    2、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含设计说明);
    3、平、立、剖面图;
    4、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九、受理市政管线工程选址必备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拟建管线位置示意图。
    3、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管线建设范围地形图(能反映该范围地下综合管线分布情况的现状图,比例1:500——1:2000)
    十、办理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备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拟建管线位置示意图。
    3、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管线建设范围地形图(能反映该范围地下综合管线分布情况的现状图,比例1:500——1:2000)
以上(1~5)在受理时已有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
    6、批准的规划图(划定用地红线)
    7、《市政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需征询土地、动迁部门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十一、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拟建管线位置示意图;
    3、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管线建设范围地形图(能反映该范围地下综合管线分布情况的现状图,比例1:500——1:2000);
以上(1~5)在受理时已有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7、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8、《市政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经批准的规划图);
    9、计算坐标通知单及“建设工程定位记录表”(有建设单位签字的);
    10、与有关部门解决矛盾的协议文件;
    11、需征地、临时借地或拆迁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的有关问题及受理要件
    (一)、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的有关问题
    1、在北三区建成区外以及建成区内相对独立的村屯,按照规划可以允许本村农民在集体土地自有宅基地上新建、扩建、翻建住宅。
    2、在北三区建成区内与城市居民房屋交叉的集体土地,要严格控制农民新建住宅,只允许翻、扩建住宅;此范围内城市居民的住宅,只允许翻建和维修。
    3、在北三区建成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包括各畜牧场、砖厂、种蓄场等国有土地)居民的住宅,属于危房的,可申请维修(维修批件不作为产权部门登记的依据),其它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受理条件
    个人申请新建、翻建、扩建住宅的应满足下列条件后到所在区规划部门领取《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申请表》。
    1、申请新建住宅,须持有本户籍证、村委会意见、乡(镇)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明。
    2、申请扩建、翻建住宅,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房屋产权证、村委会意见、土地使用证。
    3、对相邻房屋有影响的,应有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所有人(或单位)签定有效的书面协议。
    (三)注意事项
    1、建房申请人将《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申请表》填写清楚后,连同受理条件规定的其它证件交所在区规划部门初审,受理条件不符的,一次性告之须补充、修改的申报材料,同时签发《领证通知书》(不予批准告知书)。
    2、建房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涉及到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审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土地部门意见(可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2)。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获得土地部门的《用地许可证》后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4、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房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区规划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到市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齐齐哈尔市规划局纪检组、人事教育科 

监 督 人:    李景魁、孙继贤 

监督电话:    2796707  2796713
办公地址:    齐齐哈尔市新明街38号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
邮政编码: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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