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市相关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四)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嫩江水系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方面来信、来访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市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市环境污染统一新闻发布;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资质认可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工作;参与协调国家重要环境保护国际行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省环保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协助省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省局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省局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