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农机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草案。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各产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土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特产经济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组织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全市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情况 等经济信息。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各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申报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制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类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九)组织监督市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及病虫害防治,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综合农口全面情况,协调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全市农业各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委系统内国拨、省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委系统各单位农业财务审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指导农业各专业学会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建、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