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市水务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出现的水务矛盾和水事纠纷。
(四)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组织全市水资源监测与调查评价;制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对全市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六)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和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供水工程规划、计划,负责对供、排水工程的监管;监督城市供水质量。
(八)负责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重点水务工作。
(九)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节水灌溉、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村小水电及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拟定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全市水务建设资金的筹集、计划安排和管理使用,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负责全市水务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的财务管理,组织实施水务规费的征收,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收、信贷和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市水务经济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全市水务科技规划;编制、审查重点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