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会计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级政府预算的建议;制定市与区级政府和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和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及其各类报表;管理市级各项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基金。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综合运用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四)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计划;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查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五)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监督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代表行使省直企业的财政管理工作。
(六)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市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解和资产流失查处等项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地方金融、国家债务、证券及彩票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政府内外债务;办理和监督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培训;管理和指导县(市)区乡镇财政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全市财政收支执行和市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进行稽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工作。
(十一)拟定财务总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选定委派财务总监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组织财务总监的资格考试,审核认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管理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考核、培训、奖惩、解聘、辞退、岗位轮换等项工作。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制定财政干部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期刊发行及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