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门信息更新日期: 2008-09-28 信息维护联系电话: 2457805 联系人: 史潇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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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体检、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上级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检验。
(四)负责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工作。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
(五)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六) 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七)负责实施对出入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出入境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和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运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签证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签署的有关检验检疫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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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由原齐齐哈尔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齐齐哈尔动植物检疫局和齐齐哈尔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正县级机构。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综合科、卫生检疫科、动植物检验检疫科、食品检验监管科、金属轻纺检验科、化矿机电检验科。下设一个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副县级)。下设一个事业单位: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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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才: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财务科。
郭树军:负责全局业务工作。分管综合科、卫生检疫科、动植物检验检疫科、食品检验监管科、金属轻纺检验科、化矿机电检验科和实验室。
唐 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党务、人事和机场办事处工作。
焦东江:分管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工作和卫检科工作。
吴连刚:分管检务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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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也可简称为”3C”标志。)。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认证。检验检疫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四)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食品卫生注册证书或登记证及HACCP认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五)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对出境动植、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六)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一般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凭委托进行鉴定。
(七)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以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包装、质量、数量鉴定等。
(八)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九)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期、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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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局人事科、双评办
监 督 人: 康桂琴
监督电话: 2410047、2427604
办公地址: 齐齐哈尔市丰恒路1号
邮政编码: 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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