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徇情放私、索贿受贿;
2、不准向工作对象索要、价购物品、套取外币;
3、不准违反规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4、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它税费;
5、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私货、无主货、放弃物品和占用、购买海关扣留、没收物品;
6、不准扩散违禁印刷品和音像物品;;
7、不准向单位和个人乱收费;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和享受超标准待遇;
9不准态度粗野,侮辱人格,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10、不准随意损坏进口货物和物品。
(二)责任追究处罚公示
1、海关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海关廉政规定》、《关于海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2、对违示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1)行政处理: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2)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3)对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设立关长接待日,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1、每周三为关长接待日,接待社会各界人士,解答疑难问题,长年坚持。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2446202-3603、3604
3、对接到的投诉意见,三个工作日给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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