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政、军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城市建设、经济建设需要,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齐铁分局有关部门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全市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人口疏散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人防专业队伍并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指导全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掌握下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班子建设、完成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情况。
(五)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的原则、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负责全市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检查各县(市)、齐铁分局对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八)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人民防空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干部业务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市人防后方基地发展建设规划,指导全市人防后方基地建设、管理及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对全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编制审核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各县(市)、区、齐铁分局人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全市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十二)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承办市政府、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