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确定优先发展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制订科技投资政策,确定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投资重点;负责配置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发展资金和科学事业费。
(四)研究制订区域性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础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市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制订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六)负责全市科技信息工作;负责市局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七)负责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负责全市科技考察、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科技展览、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国团组的审核;负责技术出口审查工作。
(八)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全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九)综合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审核市级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城区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