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化艺术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设施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宏观调控专业艺术事业发展结构、布局;指导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宏观指导文艺创作、艺术生产和研究工作,管理全市重大文艺活动。
(三)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群众文化事业,指导、推动、协调群众文化事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少儿文化事业发展。
(四)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制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大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其场所的稽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审核上报;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稽查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图书馆建设和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协调、指导公共、科研、院校和企业图书馆业务建设。
(七)代表市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
(九)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制订全市文化艺术教育发展政策,编制文化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研究制订市文物保护实施细则,并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文物站(所)、博物馆业务建设。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法规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地方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国家关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违法违规活动。
(十三)负责审查全市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对申请创办(含扩版)的报纸、期刊和承印书报刊的印刷厂、铅印室及记者证的签发等进行资格审查、呈报;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服务性音像制品制作等经营活动的稽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市所办报刊的年度核验初审,对市出版单位建立自办发行机构、电子出版物零售及出租的管理;负责对全市书店(摊)、复印社、打字社、名片社等进行稽查管理工作。
(十五)制订市级书报刊市场管理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书报刊市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