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实行区域内的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技术规范和卫生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以全民健康为中心,研究制定全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区域内的人才、机构、设备的准入制度,制定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全市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全市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编制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
(八)研究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配套的地方法规。负责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急慢性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九)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等生产企业的审核及认证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稽查工作。
(十)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并负责评定我市医学专科学科带头人,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规划,组织全市卫生科研攻关,指导教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拟定医学继续教育发展计划,承担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资格认定标准。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依法监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动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