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剧创作;研究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
㈡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并组织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领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直接领导和管理电台、电视台、网络中心、广播电视报社。
㈢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及卫星地面接收站的管理。
㈣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撤消以及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的申报工作。
㈤管理全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音像资料;指导全市有线电视节目带的供应工作。
㈥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检查工作。
㈦负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来访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等事项的政策和规定。
㈧研究和推进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培训各种专业人才。
㈨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