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各县(市)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
(三)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五)贯彻执行省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研究。
(六)综合管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县(市)、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做好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工作及对技术队伍的考核工作。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编制全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避孕药具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九)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