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地震局是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拟定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及防震减灾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齐齐哈尔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指导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对县(市)、区的防震减灾实施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组织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建设工程及重要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视察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四)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负责管理本地区地震宏观观测及宏观信息网络,对县地震监测台站和群策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本地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实意识。负责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并承担全市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地区地震宏观观测及宏观信息网络,管理本地区的地震群策群防工作。
(七)承担国家和黑龙江省地震局交办的各项事宜。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