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的统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调查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制定全市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的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市性的社会经济专项调查。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五)搜集、整理、提供外省市及全国有关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管理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县(市)、区委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八)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统计信息数据处理和统计书刊编辑、发行工作。
(九)负责全市各项责任目标基数的审核及统计综合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