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除上述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有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