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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网 - 所有部门 - 政府部门 - 审计局
本部门信息更新日期: 2008-04-16  信息维护联系电话: 2467861  联系人: 王彩阳
部门职能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除上述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有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机构设置
    齐齐哈尔市审计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经济发展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政府行政部门。设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制处、审计督察科、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金融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外资审计科、派出文教卫审计科、派出林业与水利审计科、计算机审计科、审计学会、老干部科、审计培训中心。

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局长孙炜航: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政审计处。
    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军:协助局长抓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殿友: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科。联系克山、克东、拜泉、建华、铁锋、梅里斯区审计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力杰: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
    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淑莉: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处、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联系讷河、富裕、依安、龙沙、昂昂溪区审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文峰:分管行政事业审计处、计算机审计科。联系龙江、甘南、泰来、富拉尔基、碾子山区审计局。
    党组成员、调研员吴明义:分管审计学会、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抓招商引资、扶贫、新农村帮建等项具体工作。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赵焕成:分管经贸审计科、审计培训中心、老干部工作。
    总审计师黄丽杰:分管法制处、审计督察科。
    副调研员郝胜哲:分管金融审计科、派出文教卫审计科。
    副调研员张蕊:分管外资审计科、派出林业与水利审计科。
    

政务公开
    (一)审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实施审计监督时,遵循以下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4、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有关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金额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6、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审计机关应监督检查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本级自定审计项目。
    (三)审计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书。
    (四)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并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重要审计事项和社会公众关注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
    (1)有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2)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3)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4)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齐齐哈尔市审计局监察室
监 督 人:郝德祥 
监督电话:2467855
办公地址:龙沙区新生路48号

邮政编码: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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