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市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市)区社团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
(五) 组织、协调救灾及捐赠工作;组织、指导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 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弃婴、跨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市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以上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十)主管全市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机构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资金分配及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县(市)区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并对县(市)、区分配使用福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黑编[2001]182号规定,管理齐齐哈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