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建立和实施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人事行政复议、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二)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省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抓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各类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或工作的专家管理;负责留学人员派出管理和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有关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意见;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五)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培育、指导管理人才市场。承办政府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六)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关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地区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规定,负责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依据岗位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申报资格审查,经岗位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兑现工资。
(七)负责毕业研究生和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贯彻执行上级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奖励表彰活动,规范、指导、协调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制定我市具体安置政策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智力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人事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信息、法制、统计工作。
(十二)代市政府承办有关行政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及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