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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高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
粮食局 上载日期 (2008-03-24)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国粮调[2008]55号):自2008年3月21日起,将吉林、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由每市斤0.75元提高为每市斤0.77元(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截止期由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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