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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采编员 上载日期 (2007-08-23)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谈一谈《意见》出台的背景?


  新闻发言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但随着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住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总体看现行的政策措施还不够有力,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经国务院讨论决定,下发了这个《意见》。


  记者:《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方式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新闻发言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记者:此前一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反映,拿着有限的补贴在市场上很难租到合适的房子。扩大覆盖面后,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对此有何针对性措施?


  新闻发言人:目前,由于住房结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原有公有住房大部分已经房改出售等原因,适合租赁补贴家庭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应总体短缺,部分城市严重供不应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可能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或者要付出更高的市场租金。对此,《意见》提出,要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同时,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区位集中建设,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方便廉租住房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出租。


  记者: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供应不足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为解决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重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有关规定,《意见》作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是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记者:《意见》中专门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意见》规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这些住宅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坚持妥善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和居民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三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强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适应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记者:无论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还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都面临着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今后将通过哪些手段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有关的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


  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厅备案。建设部还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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