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政策问答
采编员 上载日期 (2007-04-04)
  1、何为“两法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何时施行?
    两法合并就是将内资企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亏损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农、林、牧和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有没有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上有什么税收优惠?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在黑龙江省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 打印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