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二)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三)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四)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五)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六)为什么要强化级别的作用? (七)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八)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务员? (九)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十)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什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十二)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十三)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十四)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 (十五)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十六)公务员任职须具备哪几个前提? (十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有哪能些程序? (十八)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十九)上级命令“明显违法”怎么理解? (二十)公务员培训分哪几类? (二十一)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二十二)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二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二十四)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二十五)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二十六)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二十七)怎样确定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 (二十八)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二十九)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一): 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解 读: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据此,现在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这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性质,有利于它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有利于它们自身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是按机关、企业、事业三大块分类管理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管理制度有其一致性。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公务员法》扩大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二) 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解 读 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公务员法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目前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这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科学化管理。因此,公务员法从实际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走专业技术职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函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主要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此外,对特殊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体现。另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三) 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经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 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四) 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款)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解 读 所谓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涵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之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发行职责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涵义是: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者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或者事由。公务员的免职情形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委包括: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委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三十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节器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外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五) 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解 读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机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公务员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应的申诉控告权。其次,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再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处分。第二,辞退或者被取消录用。第三,降职。第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五,免职。第六,申请辞职、退休未予批准的。第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第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有关机关人事处理确属错误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确侵犯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对该公务员错误的人事处理,恢复其名誉,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