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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建设局 上载日期 (2008-06-25)

  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向社会公布说明


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了《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目前,该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向社会公布。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城市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保障城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园林城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并存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建设与需求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和《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加强棚改和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
  第四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满足城区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规划要求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市确立了以住宅商品化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五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至2007年末,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2.6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需求
  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至2012年齐齐哈尔市城区人口预测达134.5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3平方米,规划期内城区住房新增总需求约为1120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总体目标
  通过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满足城区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至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规划期内,规划开发住房1120万平方米,建设各类住房约18.66万套,实现年均开发建设规模约224万平方米。
  1、规划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300万平方米,约3.52万套,占住房建设总面积的 27 %。
  2、规划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约0.23万套,占住房面积1 %。
  3、规划建设棚户区回迁房建设817万平方米,约13.62万套,占住房总面积72%。
  第九条 住房建设区域
  规划期内,住房开发建设以棚户区改造为主。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建筑面积817万平方米,新建成61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
  1、开发建设的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2、棚户区住宅建设单套建筑面积为40、50、60、7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1、2008年规划住房建设2.89万套,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2.65万套,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2、2009年规划住房建设3.25万套,建筑面积206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2.54万套,建筑面积146万平方米。
  3、2010年规划住房建设3.67万套,建筑面积229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2.96万套,建筑面积169万平方米。
  4、2011年规划住房建设3.94万套,建筑面积244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3.23万套,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
  5、2012年规划住房建设4.35万套,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3.65万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原则
  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盘活闲置土地;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原则,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1、规划期内新增居住用地以棚户区改造为主。
  2、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933.2公顷,危房棚户区改造用地683.2公顷。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年度计划
  2008年供应住房用地150公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00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用地171.6公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21.6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用地190.8公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40.8公顷。
  2011年供应住房用地203.3公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53.3公顷。
  2012年供应住房用地217.5公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67.5公顷。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1、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需求,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土地的供应。
  2、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100%用于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建设。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政策,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除特殊地段、区域外,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调控标准;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用地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
    2、针对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规划期内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鼓励建设高层住宅,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城市绿地率。
  第十七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控制高档住宅建设,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建设与管理
  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规划与建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居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予以盘活。
  第二十条 加快城中村改造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城中村改造,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
  2、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住房开发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合理预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标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加强计划审批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批上要以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为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对于审批住房建设项目中套型结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相应审批项目中进行匹配,确保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划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区住房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全市住房需求状况调整完善。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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