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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
采编员 上载日期 (2006-12-21)


 
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向社会公布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了《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目前,该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向社会公布。


 


齐齐哈尔市住房建设规划
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目的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保证齐齐哈尔市城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及实现构建和谐的齐齐哈尔目标,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适用范围及期限  
新一轮《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城区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三条 规划要求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和《齐齐哈尔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五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相关规划连接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齐齐哈尔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年)》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七条 规划内容
本规划包括文本、附表及图纸。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情况
96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确立了以住宅商品化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廉租住房等四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在加快旧城改造速度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至2005年末,城区现有人口142.03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46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至2010年齐齐哈尔市城区人口预测达157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预计达到22M2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新增总需求约为548万平方米。
根据近二年住房市场情况和市政府调控意见,到2010年城区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1平方米,规划期内住房增量应不少于392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并存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来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至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规划开发住房429.43万平方米,建设各类住房约4.77万套,实现年均开发建设规模约85.89万平方米。
1、规划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390.79万平方米,约4.17万套,占住房建设总面积的 91 %。
2、规划建设安居工程住房35.55万平方米,约0.55万套,占住房建设总面积的 8.28 %。
3、规划建设廉租住房3.09万平方米,约0.05万套,占住房面积0.72 %。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开发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建设为辅,旧城改造以城区内部的危房棚户区、城中村及工业企业置换、搬迁用地为主,新区建设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规划居住用地为主。
1、 旧城改造
规划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建筑面积316.51万平方米(含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新建成50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2、旧区功能调整区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工业、仓储等非居住用地,调整改造为居住用地的地区。规划调整后新建建筑面积86.9万平方米,建成16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3、 新区开发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6.02万平方米,建成4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规划期内,规划开发建设的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2、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设住房,应把民航路以南,南苑路以北的居住用地作为重点建设区域。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占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3、旧城改造区域,以城区中心地带危房棚户区为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比例占总建筑面积的75%以上。
4、临江、临湖地段可适度扩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占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适当降低,具体由市土地经营联席会议确定。
5、安居工程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应选择在城市中心地带商品房开发区以外,近期偏远,远期相近的区域内,且市政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00%低于9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规划
1、2006年规划商品住房建设0.71万套,建筑面积67.0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0.09万套,建筑面积6.03万平方米。
2、2007年规划商品住房建设0.8万套,建筑面积86.43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0.11万套,建筑面积7.78万平方米。
3、2008年规划商品住房建设0.83万套,建筑面积89.6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0.12万套,建筑面积8.07万平方米。
4、2009年规划商品住房建设0.97万套,建筑面积93.8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0.14万套,建筑面积8.44万平方米。
5、2010年规划商品住房建设0.86万套,建筑面积92.4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0.14万套,建筑面积8.32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十七条 土地用地供应总量
1、规划期内新增居住用地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旧城改造以城区内危房棚户区、城中村及工业企业搬迁用地改造为主。
2、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涉及用地总规模 347.43公顷,全市新增住宅用地20.56公顷,危房棚户区改造用地227.18公顷,工业企业用地性质改变    99.69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应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需求,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土地的供应。
2、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用地应100%用于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住房用地49.21公顷,其中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用地4.32公顷。
2007年,供应住房用地67.41公顷,其中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用地5.56公顷。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除特殊地段、区域外,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1、严格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在详细规划审批中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2、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招标出让的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1、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规划与建设
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等相关办法,由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统一制订。
2、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
安居工程及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并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五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费。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六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建立动态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库。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住房开发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合理预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标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规划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对于审批处于“允许局部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占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70%的区域内”项目时,必须在相应审批项目进行匹配,确保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是齐齐哈尔市政府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纲要性文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一经公布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我市住房需求状况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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