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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制定下发《规定》对乡镇及村党员干部提出“十不准”
省纪委制定下发《规定》对乡镇及村党员干部提出“十不准”
采编员 上载日期 (2008-06-2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省纪委最近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借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三)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四)不准违规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五)不准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交易;(六)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或以其它手段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八)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以开会、学习、考察、招商之名变相公费旅游;(九)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无偿占用管理、或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十)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村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等资源,或者违章搭建建筑物;(二)不准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四)不准克扣、截留、拖欠、侵占、贪污强农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五)不准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六)不准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七)不准以村务或者其它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八)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十)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它便利条件。
市纪委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宣传贯彻本规定,并将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收缴其所获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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