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2008)第002号
申请人: 齐齐哈尔市金鹤房屋开发公司
你取得的谊联名居17#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齐规建工字(2007)第527号,因下列第3项原因,本机关决定撤回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3、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本决定书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上公告。
联系电话:2796710
监督电话:2796706
齐齐哈尔市规划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