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局 上载日期 (2008-06-13) 截止日期 (200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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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对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10号)文化精神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自即日起我市、县(区)从事的各类演出活动(包括售票、包场、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赞助或募捐及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的演出)均提前15日到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备案后方可从事演出等文化活动。 联系电话:2797608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二ΟΟ八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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