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2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刘刚代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