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人的请求,经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永刚辞去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