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1项 1、市级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 依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年第22号令) 程序:救灾救济处受理→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核准4项 1、市级社会福利机构成立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 程序:社会福利科受理→主管副局长核准 时限:30个工作日 2、市级社会团体成立与变更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 程序:民间组织管理科受理→主管副局长核准 时限:60个工作日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与变更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 程序:民间组织管理科受理→主管副局长核准 时限:60个工作日 4、全市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年第16号令) 程序:社会事务科核准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审核6项 1、市级基金会成立登记 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1988年第18号令) 程序:民间组织管理科受理→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时限:7个工作日 2、全市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优待等级认定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8号令) 程序:优抚处受理→省民政厅批准 时限:30个工作日 3、全市革命烈士命名申报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1980年4月29日通过) 程序:优抚处受理→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 时限:40个工作日 4、全市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返回大陆定居 依据:《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政联字[1989]1号) 程序:优抚处受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审批 时限:20个工作日 5、全市建立经营性公墓 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年第1号令) 程序:社会事务科受理→省民政厅审批 时限:30个工作日 6、全市退伍义务兵变籍安置 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7月6日通过) 程序:安置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省民政厅安置处批准 时限:30个工作日 |